臺中市西屯區重慶國民小學教師聘約約定要點

一、教師接獲聘書應簽名或蓋章並於十日內將一份送達本校人事單位後即為應聘,逾期末應聘並經學校再通知一次仍不應聘者,視為不願接受聘約。

二、教師之聘任、權利義務、待遇、進修研究、退休、撫卹、離聘、資遣、保險、參加教師組織、申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三、教師之聘期依教師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二年,續聘三次以上,除履行教師法第十七條所規定之義務外,並具有教師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之服務成績優良條件者,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其聘期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統一訂定,並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為四年。但因學校減班、停辦理,教師聘期不受聘書之約定,超額教師處理作業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四、學校及教師應維持教育中立,不得在學校為特定政黨、宗教、種族、營利事業等從事有計畫之宣導活動。

五、教師應恪遵教育法令,為學生表率;對全校學生應共負訓導、輔導責任,並以身作則。

五之一、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時,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五之二、教師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之三、教師違反刑法第227條有關對未滿14歲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猥褻罪規定並經查屬實者,即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予以解聘、停聘、不續聘。

六、學校及教師均應遵守學校章則。

七、教師出勤差假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八、教師應依照學校安排之課程按時授課,不得遲到、早退或曠課。因差假所遺課程,應事先經學校同意後依規定妥善安排。

九、學校之行政或活動以不影響教學正常化為原則,教師於寒暑期間應從事進修,研究、研習或準備教材。學校因教學或業務需要,教師有到校服務之義務,如有困難時,由學校訂定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教師應依指派參加與教學或所兼任職務有關之各項會議及活動。

十一、教師有擔任級任導師、認輔老師、兼任行政工作及依規定擔任導護工作之義務,校長得遴聘之。但遴聘有困難時由學校制定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十二、教師或行政人員有被選為教師評審委員之義務及善盡審議之義務並列入考評。

十三、教師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節數由學校依據員額編制及相關規定視實際狀況,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決議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十四、學校有公佈及提供教師進修研究之機會,在經費許可與不影響教學下,並應協助教師從事研究、進修、授課、編選教材之工作。

十五、教師不得兼任法令規定以外之職務,如有兼任校外課程情事,應事先簽請校長同意,每週不得超過規定時數,並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十六、教師對於教學,應事先充分準備,熟諳教材教法、注意教室管理、認真批改作業、加強平時考、確實指導實驗或實習。

十七、教師對於教材教法,評量及教學活動實施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不斷改進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家長或監護人提出質疑時,得由學校召集教師會、家長會等相關人員協商解決,對於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檢舉者,原則不予受理;但內容情節具體且有查證路線者,得審慎處理。

十八、教師因執行教學或校務行政工作,致涉及法律訴訟案件時,學校應積極協助處理。

十九、教師不得私自為學生收費補習,誘使學生參加校外補習,巧立名目向學生收費用及推銷書刊用品。

二十、教師對於教師法第十六條第七款所規定「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之認定,如有爭議,得提請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並接受其決議。

二十一、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屆滿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學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聘者,須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否則學校得拒發給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

二十二、學校不得因教師知會將另謀他職而為不利待遇。

二十三、學校章則及各項辦法在不違反有關法令下,應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行政人員及教師應遵守校務會議之決議。未經校務會議授權而發生爭議時,應由校長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師連署,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議決。

二十四、教師留職停薪期間,仍應遵守有關法令對教師身分所為特別之規定。

 教師違反聘約,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第十四條及聘約規定處理;學校違反聘約,教師依教師法之規定尋求救濟或提起訴訟。

二十五、教師應遵守本校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

二十六、學校非依法不得預扣教師待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之費用。

二十七、學校行政單位有配合教師教學、輔導上正當要求的義務。

二十八、學校之行政或活動非經校務會議或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影響教師上課。

二十九、學校於非正常工作時間辦理有關教育活動時,教師除有正當理由經校長同意外應配合參加;惟應依有關規定給予適當之補休假、獎勵或報酬。

三十、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本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三十一、本約定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法及有關法令規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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