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西屯區重慶國民小學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要點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訂定

一、 臺中市西屯區重慶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教職員工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隱私,特依「性別工作平等法」、「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及「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性騷擾防治與申訴作業注意事項」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教職員工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含校外人士)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或主管對員工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考績、陞遷、降調、獎懲之交換條件。

具體而言,性騷擾行為之態樣包含如下:

(一) 因性別差異所產生侮辱、蔑視或歧視之態度及行為。

(二) 與性有關之不適當、不悅、冒犯性質之語言、身體、碰觸或性要求。

(三) 以威脅或懲罰之手段要求性行為或與性有關之行為。

(四) 強制性交及性攻擊。

(五) 展示具有性意涵或性誘惑之圖片和文字。

三、 本校應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發生,保護教職員工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建立友善的工作環境,提升主管與員工兩性平權之觀念。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善防治措施。

四、 本校每年實施防治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教育訓練,並於員工在職訓練或工作坊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並將相關資訊於工作場所顯著之處公開揭示。

五、 本校教職員工性騷擾申訴管道:

申訴專線電話:23123517-750

申訴專用傳真:23123703

申訴專用信箱或申訴電子信箱:h425425g@yahoo.com.tw

六、 本校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同仁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

七、 本校於知悉有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且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 保護被害人之權益及隱私。

(二) 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 對行為人之懲處。

(四) 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

八、 本校設置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教務主任、輔導主任、人事主任及加害者單位主管、教師代表二人等七人共同組成,負責處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案件。申訴處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擔任,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九、 性騷擾申訴得以言詞或書面提出。以言詞申訴者,人事室應做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應由申訴人簽名或蓋章,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 申訴人姓名、服務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申訴日期。

(二) 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三) 申訴之事實及內容。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者,申訴不予受理。

 

十、申訴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申訴人非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或其代理人。

(二)非屬性騷擾範圍之事件。

(三)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服務機關及住所。

(四)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五)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通知當事人。

(六)提起申訴逾期。

本校為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時,於收受申訴或移送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市府勞工局或市府社會局。

十一、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作成決議前,得由申訴人或其授權代理人以書面撤回其申訴;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十二、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開會,並應有半數以上之出席委員之同意始得做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十三、本委員會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具相識經驗者協助。

十四、本委員會調查性騷擾申訴,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其他人格法益。參與性騷擾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事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終止其參與,本校並得視其情節依相關規定予以懲處及追究相關責任,並解除其選、聘任。

十五、本校調查性騷擾事件時,應依照下列調查原則為之:

(一)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人格法益。

(二)性騷擾事件之調查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三)被害人之陳述明確,已無詢問必要者,應避免重複詢問。

(四)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通知當事人及關係人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相關學識經驗者協助。

(五)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六)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七) 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份之資料,除有調查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八) 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九) 對於在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偵察或審理程序中,為申訴、告訴、告發、提起訴訟、作證、提供協助或其他參與行為之人,不得為不當之差別待遇。

十六、申訴處理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得做成懲處或其他處理之建議及應通知當事人。

十七、申訴人及被申訴人對申訴案之決定有異議者,得於收受處理決定函之次日起,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之事件,當事人得於十日內向本校提出申覆;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事件,得於三十日內向市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十八、調查結果應作成書面通知當事人及市府勞工局或社會局,並應將處理情形函報市府教 育局及及副知市府人事處。

 

十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對申訴處理委員會之決議提出申覆:

(一)申訴決議與載明知理由顯有矛盾者。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之組織不合法者。

(三)依性別工作平等法應迴避之委員參與決定者。

(四)參與決議之委員關於該申訴案件違背職務,犯刑事上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五)證人、鑑定人就為決議基礎之證據、鑑定為虛偽陳述者。

(六)為決定基礎之證物,係偽造或變造者。

(七)為決定基礎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判決或行政處分,依其後之確定裁判或行政處分已變更者。

(八)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

(九)原決議就足以影響決議之重要證物漏未斟酌者。

二十、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已進入司法程序之性騷擾申訴,得決議暫緩調查及決議。

二十一、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之相對人依考績、獎懲等相關規定處理。如涉及刑事責任時,本校並應協助申訴人提出申訴。性騷擾行為經證實為誣告者,本校得視情節輕重,對申訴人依相關規定懲處。

二十二、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蹤、考核及監督,以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二十三、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等需要者,本校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

二十四、本校不會因教職員工提出本辦法所訂之申訴或協助他人申訴,而予以解雇、調職或其他不利處分。

二十五、性騷擾之行為人如非本校員工,本校應依本辦法提供應有之保護。

二十六、本要點由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ges74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